编号: 将登告字(2018)第113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2018)闽0428执恢17号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公告作废。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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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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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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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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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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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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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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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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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他证2014字第0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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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金森林业发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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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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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水南镇修车一条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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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伍大娘、廖长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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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