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18-00064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将政办〔2018〕70号
生成日期: 2018-07-13 00:00: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部署了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365bet体育在线平台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
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扎实推进我县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12月底前,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内容,做到及时、全面、准确发布,解决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意识不强、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不健全、违法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程度不够等问题,不断扩大公众监督,以制度安排把公开贯穿公共资源领域运行全过程。
二、公开重点
本方案所称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林业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
(一)住房保障领域。重点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分配相关信息。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重点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等信息。
(三)矿业权出让领域。重点公开矿业权的出让公告、交易结果、审批结果等信息。
(四)政府采购领域。重点公开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五)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重点公开产权交易批准信息、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等信息。
(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重点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核准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
(七)林业产权交易领域。重点公开国有林权流转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等信息。
(八)排污权交易领域。重点公开排污权收储项目名称、收储量等信息。
三、公开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相关行政审批信息由批准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按照有关规定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公共资源配置相关主体信用信息,由各行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公开并交互至“信用三明”。此外,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四、公开渠道和时限
依托政府网站或法定指定信息发布媒介,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各单位要利用政府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广泛发布,开展在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共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公开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夯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监督检查。要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县政务公开办,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做好考核评估。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附件: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附件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序号 |
公开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时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主体 (公开部门) |
监督渠道 |
1 |
住房保障 领域 |
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法规 |
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有关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和棚户区改造等规范性文件。内容:文件名称、文号、发布部门、发布日期、正文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县政府网站 |
县住建局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 |
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内容: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套数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县政府网站 |
县住建局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清单。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面积、总投资。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县政府网站 |
县住建局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建设进展情况通报。内容:完成投资情况、开工情况、基本建成情况、配租配售情况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县政府网站 |
县住建局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1
|
住房保障领域
|
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 |
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等申请的条件标准。内容:房源类型、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产、人均住房面积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县政府网站 |
县住建局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
分配房源信息。内容:项目名称、所在城区、保障房类型、建设地址、项目状态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县政府网站 |
县住建局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分配程序信息。按照批次分配计划,制定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程序。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县政府网站 |
县住建局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分配过程信息。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执行批次分配程序产生的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县政府网站 |
县住建局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分配结果信息。内容:分配对象姓名、分配保障性住房类型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县政府网站 |
县住建局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1 |
住房保障领域
|
保障性住房退出信息 |
保障对象名称、原租购保障性住房类型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县政府网站 |
县住建局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保障性住房办事指南 |
申请审批的具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县政府网站 |
县住建局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 |
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源分配、改造结果。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县政府网站 |
县住建局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2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
土地供应计划 |
包括计划供应面积、用途、比例等。 |
政府批复供地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中国土地市场网 |
县国土局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出让公告 |
包括出让方式、宗地坐落、面积、土地用途、起始价、加价幅度、交易时间、地点、报名申请条件、竟买保证金缴纳账号。 |
与出让公告发布之日同时发布 |
中国土地市场网 |
县国土局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成交公示 |
包括受让人、出让方式、宗地坐落、面积、土地用途、出让价款。 |
交易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
中国土地市场网 |
县国土局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2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 |
供应结果 |
包括受让人、出让方式、宗地坐落、面积、土地用途、出让价款。 |
出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 |
中国土地市场网 |
县国土局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3 |
矿业权出让领域 |
出让公告信息 |
包括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备(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投标人或者竟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确定中标人、竟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风险提示;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等。 |
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 个工作日前 |
县政府网站、矿业权交易平台大厅、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
县国土局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3 |
矿业权出让领域 |
出让结果公示信息 |
中标人或者竟得人的名称、场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者竟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交时间、方式;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 |
县政府网站、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
县国土局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4 |
政府采购领域 |
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 |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执行。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执行。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4 |
政府采购领域 |
采购结果 |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执行。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采购合同 |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执行。 |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立起2个工作日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 |
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 |
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县财政局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 |
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县财政局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4 |
政府采购领域 |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
当事人名称、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县财政局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5 |
国有产权交易领域 |
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 |
交易项目简要情况、批准时间、批准单位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产权交易机构门户网站 |
县国资委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交易项目信息(含挂牌价格、评估、审计结果) |
交易项目简要情况、挂牌价格、受让方资格条件、竟价方式、价款支付期限要求、债权债务处置要求、交易保证金、需要受让方接受的条件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产权交易机构门户网站 |
县国资委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成交公告(含交易价格) |
成交项目名称、受让方名称、成交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产权交易机构门户网站 |
县国资委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违法失信行为及监督处罚信息 |
违法失信行为时间、内容、造成的后果、处罚情况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 |
产权交易机构门户网站 |
县国资委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6 |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 |
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 |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县政府网站 |
项目审批部门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县政府网站 |
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招标公告 |
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 |
招标人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中标候选人 |
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 |
招标人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中标结果 |
|
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 |
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 |
招标人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
6 |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 |
合同订立和履行等信息 |
|
订立合同之日起7个内 |
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 |
招标人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7 |
林业产权交易领域 |
省属和县属国有林权流转 |
流转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等信息。 |
林权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县政府网站 |
县林业局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
8 |
排污权交易领域 |
排污权收储 |
包括收储项目名称、收储量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县政府网站 |
县环保局 |
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