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公安消防大队文件
关于开展2018年第三季度消防监督
抽查的公告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等有关规定,2018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县公安消防大队将集中警力、集中时段、集中措施对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等场所统一开展第一季度消防监督抽查行动。特就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
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管理维护,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占用和阻塞疏散通道、锁闭和遮挡安全出口。
四、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挪用、遮挡、损坏、拆除或埋压圈占。
五、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违规使用明火照明和进行电焊、气焊操作。
六、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严禁在建筑内燃放烟花爆竹。
七、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超员营业或使用。
八、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从业人员应经消防培训持证上岗,并保证在岗在位。
十、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应依法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多种形式消防队,防火距离、消防道路、消防给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规范,消防设施定期检修,消防水源供给和泡沫储备充足,灭火器材、消防车、消防车库及消防值班室、火灾报警电话设置应符合规范。
请此次消防监督抽查范围的场所对照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大队将进行监督抽查。对存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2018年第三季度消防监督抽查计划
2018年第三季度消防监督抽查方案
将乐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