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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将登告字(2018)第114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将房预案2014字第0284号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乐管理部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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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水南镇三华南路10号(三华城11号楼)16层1601室
抵押人:高上景、黄建玉
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