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办理规则

来源: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9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环境信访工作,规范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信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办理规则》、《三明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办理规则》,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环保局受理环境信访事项,以及局所属事业单位处理县环保局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时,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环境信访指:
  (一)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环境污染及纠纷等问题;
  (二)信访人检举、揭发、控告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
  (三)信访人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合理化建议。
  第四条 县环保局办公室负责环境信访事项的转办、分办、督办工作,县环境监察大队归口受理环境信访事项、管理环境信访工作,局机关股(室)、所属事业单位是环境信访的具体承办单位。
  第五条 县环保局在政务网上公布环境信访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地点,以及相关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对来信、来访人的姓名、住址,被信访人(单位)姓名、地址,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何要求等内容进行编号登记和分类管理,并及时记录办理过程及办结情况。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局办公室按照投诉的内容进行分类,对环境信访事项进行转办、分办和督办。局机关股(室)、所属事业单位对交办的信访事项要按照职责范围,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进行督促检查。
  (一)对于环境信访事项,局办公室报局领导批示后,按照职责分工转交有关股(室)、单位办理。办理的答复材料,经局办公室审核,并报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按程序答复信访人。
  (二)对需要两个以上股(室)、所属事业单位联合办理的信访事项,由局分管信访工作领导根据信访内容和局机关股(室)、所属事业单位职责分工指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牵头履行信访办理职责,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
  (三)对于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办公室报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告知信访人。
  第八条 重要环境信访事项:
  (一)国家环保总局、省、市环保局;省、市政府等上级机关及领导批示办理的环境信访事项;
  (二)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等上级机关以及县环保局领导批示办理的环境信访事项;
  (三)联名反映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信件和集体、越级上访反映的环境问题,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造成较大影响的环境信访事项等;
  (四)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及反映当前环境保护信访动态的典型案例;
  (五)其它在环境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九条 对重要的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一)对重要环境信访事项,局办公室、环境监察大队应按信访程序及时报局领导批示或向局领导报告。
  (二)局机关股(室)、所属事业单位在承办环境信访事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程序和《条例》、《办法》办理,明确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重要信访事项办结后,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市环保局、县政府,报送材料须有办理人和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同时将重要环境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交办单位并答复信访人。
  第十条 凡是承办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在30日内办结并向信访人反馈。如不能按期办结的信访事项须书面向交办单位和信访人说明情况。
  
  第四章 复查与复核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环保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环境信访事项的环保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环保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环保部门依照《条例》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县环境保护局发现股(室、大队)对环境信访案件处理不当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相关股(室、大队)重新办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建立信访工作季度通报制度,对办理信访事项认真及时、处理正确的股(室)和单位给予表彰;对不能按时上报处理结果,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由于工作不认真造成信访人反复上访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不遵守信访原则,不按信访程序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结案与归档
  第十五条 对已有正式处理意见的环境信访事项,环境信访人在《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异议的,可作为结案处理。
  第十六条 重要环境信访事项的相关材料、来信来访登记和办理结果,应及时归档,分类保存。存档件应于当年年底完成归档,并于下一年年初移交局档案室统一保管和保存。归档工作按照文书档案归档相关原则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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